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实验(实习)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
一、实验(实习)前须认真清点实验(实习)物品,查看设备状况。若发现实验物品数量不齐或设备异常、损坏,应及时向实验教师报告,说明情况,及时配齐或更换。
二、服从实验教师及指导老师的管理,按照指定的位置和场所进行实验,并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。
三、实验过程中,要爱护仪器设备并妥善保管,节约使用实验材料。凡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,一律按本规定赔偿。态度不诚恳者,加倍赔偿,并报各系部门及实训中心备案。
四、实验结束后,应清点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,并详细填写《实验(实习)教学记录表》,经实验教师检查验收后方可离开。
五、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标准:仪器设备损坏后能修复的,且主动修复着,可不予赔偿;因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或个人原因造成丢失的,原则上赔偿原物。市场上无法购买的,按一下标准赔偿:
1000元以内(包括1000元),按30%赔偿;
1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%赔偿。
因故意破坏等恶性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效用降低的,按实际损坏价值的二倍赔偿。
六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,亦按上述标准赔偿:
1、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、改装设备器材;
2、未掌握操作技术、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设备器材;
3、工作失职、不负责任,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;
4、由于使用、保管不善。
七、赔偿期限为30天,对于超期限者,另加10%处罚金。
八、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、实验(实习)、科研所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。
九、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,由学院实训中心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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